|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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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策划推广服务费210000元,支付利息4690元,并继续支付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及保全担保费共1505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计2384.50元,由被告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费1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宁波大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