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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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永和兴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远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 丹阳市东正助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东正助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永和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4557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就第一项中丹阳市东正助剂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丹阳永和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02元,由被告丹阳市东正助剂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丹阳市东正助剂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