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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被告***35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2666.21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2377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负担506元,原告***负担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