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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平和县立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227224.41元及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4.75%*(1+50%)]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二、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为主张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482元;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有权就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东国用(2010)第28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受偿,其中优先受偿的债权以闽(2017)不动产证明第0004878号登记的抵押物为限且与FZZPD170001D《抵押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合计不超过8409200元; 四、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平和县立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9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平和县立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