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博标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双解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4209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甘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天春,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效腾,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双解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君,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莲,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7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孙丽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蓝田群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