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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博标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双解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4209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甘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天春,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效腾,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双解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君,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南宁博思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赵莲,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7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南宁市鸿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孙丽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蓝田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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