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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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镇江市和云工业废水处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和云工业废水处置有限公司废物处置费3256523.63元并承担滞纳金278161.39元(截至2020年5月21日),合计3534685.02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被告给付全部处置费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未付的处置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继续计算; 二、驳回原告镇江市和云工业废水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8元,由被告无锡市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