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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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支付材料上车费2000元;驳回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支付材料使用费515367.56元,另以515367.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富程租赁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支付材料使用费222690.18元,另以222690.1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富程租赁站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27元(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已预交),由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负担1730元,由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8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4元(***预交),由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负担6419元,由***负担4835元。诉讼费用与上述判项一并综合计算,同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