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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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巴运第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将上述款项打入以下账户:收款人户名: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 二、由被告巴彦淖尔市巴运第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财产损失等损失费114421元。(本判决生效后将上述款项打入以下账户:收款人户名: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巴运第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39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