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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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长箐煤矿 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 盘州市铭杰选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长箐煤矿、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TNYL[2018]012号《原煤采购延期合同》; 二、由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长箐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购煤款本金813.286万元,并以813.28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月1.755%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为止,如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长箐煤矿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由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盘州市铭杰选煤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对黔(2017)盘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坐落于城市公馆、尚月宏城,不动产单元号为520222002012GB00002F00050000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长箐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