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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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950元、交通费110元,合计2206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95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负担33.1元,被告***负担297.4元(原告已预交330.5元)。 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