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配件门市部 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赔偿原告洛阳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56800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洛阳玖特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