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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临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7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临沂罗庄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信永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学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文珊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鹏,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冬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临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临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裁判日期 2020-4-16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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