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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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款项128884.78元及利息(利息以128884.7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7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827元,由原告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6元,被告***和被告***共同负担2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