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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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 宣汉县骏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远大聚华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00元,减半收取为55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