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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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4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839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8元,财产保全费2392元,共计5850元,由***承担3000元,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16元,由***承担916元,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