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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未出资7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在未出资3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陕西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对彼此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陕西新北方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陕西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后在其虚假验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陕西联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5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2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新北方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