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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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平驾分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20800元,合计90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吴小刚、***负担1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