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13121元,合计163121元,自2017年3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8%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