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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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5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 二、上诉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含保证金)43025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302548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为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以其自认欠付3979341.09元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4568元,由***负担27662元,由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9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40元,由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140元,由***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