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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后旗天然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
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察哈尔右翼后旗民裕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察右后旗支行
察哈尔右翼后旗俊平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天然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察右后旗支行所欠借款本息合计1068231.41元(其中贷款本金1000000元、贷款利息156344.71元、复息11886.7元,本息合计1168231.41元,减去保证金100000元后,被告天然合作社欠款总额为1068231.41元)。

二、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民裕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察哈尔右翼后旗俊平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安翠花对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5元,由察哈尔右翼后旗天然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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