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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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3858号 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慕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凝凯,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住***。 代表人:赖富民。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5月24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17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0元。 审 判 长 刘慧玲 人民陪审员 韦道劲 人民陪审员 雷瑞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滕秋梅 书 记 员 陆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