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亚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亚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063元。 被告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补充责任。 三、限原告宜昌亚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骏化生态复合肥分公司支付违约金9063元。 四、驳回被告骏化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被告骏化生态复合肥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52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骏化生态复合肥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