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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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应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141093.88元(29046.21元+112047.67元),其中10183.50元(12433.50元-1500元-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扣减后直接转付***。 二、被告***赔付原告***鉴定费1500元(已抵扣履行)。 三、前述141093.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已由被告抵扣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