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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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公司在保额范围内,给原告***赔偿33,948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0,938.07元,被告***已垫付21,761.77元,相抵后应由原告***退还给被告***823.7元; 三、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06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94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