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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龙山县人民医院
顺达汽车修理厂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支公司在保额范围内,给原告***赔偿33,948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0,938.07元,被告***已垫付21,761.77元,相抵后应由原告***退还给被告***823.7元;

三、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06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94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4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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