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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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辽042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广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48182.12元,执行费178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现金1602000.00元,并且我院已将此款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费17882.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