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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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盘锦腾龙物资有限公司 盘锦运东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2253735.64元及2017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此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律师费15000元。 二、被告***、***、***、盘锦运东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8.00元,减半收,13,249.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