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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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金仕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酒店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丹枫白露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丹枫白露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丹枫白露”字样; 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丹枫白露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四、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丹枫白露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维权支出3万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丹枫白露酒店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