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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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6月9日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协助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登记编号:201507310644)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证号:邕房预字第1603672号)的注销手续;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贷款本息18702.72元和逾期偿还代偿贷款本息的违约金(违约金以7736.0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以10966.6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注销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以7296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前述判决主文第二项义务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 五、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72965.4元; 六、被告***向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8300元; 七、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退还专项维修基金9079.07元、首付购房款219654元、银行贷款510000元,共计738733.07元;上述第三、四、五、六项确定的被告***应付款项应与第七项确定的原告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相互予以抵扣。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0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