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工程款1722043.3元及利息(其中1416338.97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05704.33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4元,由上诉人山西省三门峡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