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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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金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2月25日起,以430万元为基数,以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5800元; 三、被告河北金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8元,由被告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金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