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平县恒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平县第九丝网厂 宁波旭银嘉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87850元,不予收取。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