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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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松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50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