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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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保险代偿款4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上诉人***负担19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负担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负担22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公司负担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