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675217.77元,共计9675217.77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7%上浮50%即11.5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银川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的5套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