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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江南会计师事务所当涂分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安费用1499398元、建设期利息514227.75元、回购期利息1357657.17元、损失赔偿金525792.24元,合计3897075.16元,及自2019年元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897075.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二、被告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欠付工程价款3371282.92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56元、保全费5000元及鉴定费15000元,合计81156元,原告***、***、***负担36301元,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负担44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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