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90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 负责人:聂国庆,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