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云鹤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天香面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乡云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天香面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48453.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9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被告新乡云鹤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八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