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合同编号为微借字第00900920180532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32505.84元(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22.5%计算利息); 三、被告***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861元,减半收取59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