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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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泰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 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 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宾市泰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来宾市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4,939,996.4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8,004,276.92元,共计22,944,273.32(2020年3月12日往后的利息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来宾市泰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还清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来宾市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对来宾市泰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下料采石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20104884)、对被告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来宾市河南工业园东风路与快速路交叉口东北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3)第0811050548号])、对被告***、***共有的位于来宾市(维林新城开发点589号)不动产[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01)字第080808058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4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来宾市泰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