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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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29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29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229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337404.5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2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92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654元,被上诉人***负担4182元,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负担13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6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