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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938,22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38,229.4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47元,由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387元,被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560元。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嘉兴房产超市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海宁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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