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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正言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鹏特锌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鹏特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2246.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2246.5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00元,由原告山东欣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4.00元,被告淄博鹏特锌业有限公司负担844.00元,被告***负担8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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