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观巷61号2单元202室的房产【即编号为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368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现,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本金2500000元、利息27066.44元、罚息89899.56元(暂算至2020年3月17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109.33元(暂算至2019年11月14日,此后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费138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7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