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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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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06577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负担58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372元。鉴定费7200元(被告预付),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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