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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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业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30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住***。 负责人:王君彦,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雪莲,河北英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楠,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石家庄业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与被告***、***、石家庄业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