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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大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车损、货损、施救费共计2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车损、货损、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40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负担11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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