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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仓库租赁服务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仓库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82500元、水电费137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3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诉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反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州主客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反诉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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