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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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市承珂管道配件经营部 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承珂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473000元; 2、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承珂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以货款4445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货款2845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承珂管道配件经营部支付律师费13000元; 4、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南宁市承珂管道配件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7元,保全费3594元,两项合计13561元,由原告南宁市承珂管道配件经营部负担50元,由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13511元,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