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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有权对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质数额为5500万元)、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质数额为8000万元)、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质数额为3000万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在其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均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在其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就上述第二项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均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按实际清偿金额向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