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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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其代持的被告江苏东日建业有限公司的60.6%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名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第三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7-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